存款、不動產、股票、基金、車輛
算入- 理由
- 死亡那一刻名下的財產,直接由繼承人承受。
- 依據
- 民法 1148 條第 1 項
- 眉角
- 向國稅局申請「金融遺產單一窗口查詢」一次查存款、股票、基金、投資型保單,不必逐家銀行跑。
一筆錢該不該進遺產,決定三件事:怎麼分、要不要繳遺產稅、債權人追不追得到。 以下逐項列出理由、條文依據與實務眉角。
不是 → 不算。例如奠儀、家屬自己的慰撫金,都是死亡後才發生的。
有 → 不算。保險法、勞保條例、勞退條例、公保法、撫卹法都會直接指定受益人或遺屬順位。
是 → 不算。例如被繼承人自己的精神慰撫金請求權,不能繼承。
稅法上「不計入遺產總額」,不等於民法上「不是遺產」。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管的是課多少稅;民法第 1148 條管的是誰有權利、債權人追不追得到。兩套法律各管各的,不能拿稅法的條文來主張民法上的權利。實務上有當事人這樣主張被法院明白駁回。
這一區的共同特徵:法律跳過遺產,直接把錢指定給受益人或遺屬。實務上有三個重要後果:債權人追不到、拋棄繼承的人照樣能領、被繼承人用遺囑也管不到。
受益人欄如果寫的是具體姓名,適用保險法 112 條、不是遺產,沒有爭議。但如果寫的是「法定繼承人」四個字,法院有三種見解,未查得最高法院統一見解。
認為受益人未具體特定,回歸保險法 113 條處理,該保險金應屬被繼承人之遺產。
依保險法 112 條「雖非被繼承人之遺產,然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,基於受益人身分共同平均受領」。
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,仍屬「指定受益人」,保險金不得作為被繼承人之遺產。
| 後果 | A 說(是遺產) | B、C 說(不是遺產) |
|---|---|---|
| 怎麼分 | 按應繼分 | 平均分(B 說) |
| 債權人 | 追得到 | 追不到 |
| 拋棄繼承的人 | 拿不到 | 仍可能拿得到 |
| 項目 | 算不算 | 理由與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貸款、卡債、應付帳款 | 算 | 財產上義務由繼承人承受,但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(民法 1148 條) |
| 生前應納未納的稅捐 | 算 | 且繳清稅捐才能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;違反者繼承人自己要負繳納義務(稅捐稽徵法 14 條) |
| 已確定的行政罰鍰 | 算 | 罰鍰處分作成並具執行力後,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得強制執行,但執行標的僅限遺產(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857 號) |
| 尚未確定的行政罰鍰 | 不算 | 「違規行為之行政法上責任,性質上不得作為繼承之對象」,未確定的罰鍰處分隨死亡失效(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裁字第 2328 號) |
| 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| 算 | 應列為消極遺產先行扣除,與其他遺產一體分割(民法 1030-1 條;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465 號) |
| 喪葬費、遺產管理費用 | 由遺產支付 | 範圍包含「為遺產保存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,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、繳納稅捐等」(民法 1150 條;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465 號)。但已領喪葬津貼的部分不得重複請求 |
它是債務性質,要先從遺產扣掉才輪到分割。金額往往很大(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),漏了會整盤重算。時效是知悉差額起 2 年、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 5 年。
國稅局「金融遺產單一窗口查詢」:一次查存款、股票、基金、投資型保單。
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信報告:查貸款、卡債、保證債務。
壽險公會:查有哪幾張保單,再逐一向保險公司調要保人、被保險人、受益人三個欄位。
各項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,法規可能修正,引用前請點連結覆核。裁判見解可能因新判決而變動,尤其「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」一項目前並無最高法院統一見解。
本頁為一般性整理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金額重大、繼承人間有爭執、或涉及見解分歧項目者,請諮詢律師。